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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11〕1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14日第17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海淀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三条 区政府对所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是考核主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全面工作。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对参加考核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作为专项考核单位,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安排,负责相关考核指标的日常数据统计工作,按照统一安排做好年度综合评定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范围、考核安排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施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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