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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第一档电量为户均每年0—  3120度(含)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户均每年3120—  4800度(含)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户均每年超过4800度的用电量。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三、居民阶梯电价加价水平

  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基本用电、正常合理用电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三档分类,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起步阶段:

  第一档电量(0— 3120度)电价不作调整,并且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

  第二档电量(3120— 4800度)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4800度以上部分)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各档电价水平详见附表。

  四、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本市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五、有关配套措施

  (一)设置免费用电额度。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按照每户每月15度的电量标准设置免费用电基数。具体操作时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即市电力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免费用电基数从对应的电费账单中扣除,具体扣减时,免费电量按照零电价执行,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二)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问题。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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