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文化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实行宣传和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以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挂钩。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要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五)土地、规划、房产扶持政策
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建设规划。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房产转让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后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认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补偿。
(六)人才政策
建设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队伍,为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建设洛阳市文化产业人才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联系交流制度,建立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创业发展扶持机制。鼓励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建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支持培养文化创意和企业营销管理人才,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
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金从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参评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在户籍管理、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据我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对文化产业优秀人才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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