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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七、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制造业

  鼓励我市现有工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涉足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制造领域,开发文化用品与设备制造项目,获得政策支持,拉长产业链条,走制造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道路。支持我市大型企业发展铜雕塑制品、舞台升降设备等生产制造产业。

  大力招商引资,每年引进3-5家市场前景较好的文化用品设备生产企业。鼓励引进乐器、玩具、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机制纸及纸板、手工纸、信息化学品、照相机及器材、印刷专用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影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复印和胶印设备、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等制造企业。争取国内外文化企业集团在洛投资兴建大型企业。

第四部分 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

  一、政策措施

  加强文化产业政策研究,认真贯彻《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河南省各项文化产业政策,完善我市文化产业政策体系,狠抓各项政策落实。

  (一)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加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投入,拉动民间资本,吸引市外、省外资金。2012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以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重点文化项目。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文化产业投入力度,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2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文化企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有关政策。

  (二)投融资政策

  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企业建立自身信用档案,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贷款资料。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与货币政策对接,鼓励利用国家各方面资金为文化产业服务,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积极进入文化产业。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任何费用。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和洛阳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成立洛阳市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以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三)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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