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雨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要特别重视汛期防范。除此之外,对非汛期的防治工作,如久旱遇雨、暴雨、冬季冰冻或强降雪等,也要给予高度警觉。
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㈠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防治单位对辖区内所有的地质灾害点都要落实监测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在汛期到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查明的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巡查,进一步检查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工作。
㈡报警。变形移动中的地质灾害体,新增后缘裂缝小于1厘米,为预警状态,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新增后缘裂缝在1~10厘米之间,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报警。新增后缘裂缝大于10厘米,进入临灾状态,来不及汇报,应立即报警,设立警界线,安排专人值班。
㈢报警方式。用鸣枪、鸣炮、广播、口哨、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等方式,通知人员撤离。
㈣疏散。处于临灾状态的地质灾害点,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将人员和财产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在灾害体附近设立专门警戒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㈤应急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要制定落实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首先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排险治理。
四、防治责任
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的一把手对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负总责,必须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防治措施,落实分管领导、责任人和监测人。
㈡部门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分析、上报重点灾害点变形移动情况,积极开展应急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和避险措施,准确划分险区范围;及时协调防治工作所需各项资金,落实防灾责任。在汛期和冰冻期间,县国土资源局要实行24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