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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畜牧兽医局关于《恩施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6)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7)畜牧业生产情况调查、统计和报告;
  (8)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
  (9)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⒈有自己的工作场所并相对独立。
  ⒉工作用房设有办公室、会议室、诊断化验室、冷链室、档案室等,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⒊办公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外部应具有突出行业特点、服务宗旨、自我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标语并设立宣传公示栏,用于宣传公示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及相关知识。
  ⒋村级动物防疫室达标。
  (三)有专业的工作队伍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不含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防检人员),畜牧业重点乡镇可适当增加;辖区村级防疫员队伍稳定,能正常开展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专业工作2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职业技术资格证。
  ⒉身体健康,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服从管理。
  (四)有必备的设施设备
  ⒈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和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
  ⒉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⒊疫苗储藏专用冰柜、冰箱、冷藏包等冷链设备。
  ⒋生物显微镜、离心机、解剖台及解剖器具、简易试验台柜、诊疗箱、采样箱、消毒喷雾器、电热炉、消毒锅等常用诊疗器械及护目镜、防护服、胶靴等防护设备。
  ⒌识读及数据采集设备、检疫工作箱、红外测温仪和必要的照相摄像设备等检疫执法设备。
  ⒍工作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五)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⒈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⒉鼓励技术承包。在物价部门核定范围内,本着养殖户自愿的原则,开展技术承包服务,提取一定的服务费,弥补经费不足。
  ⒊鼓励兴办经济实体。鼓励和支持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走“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路子,兴办经济实体,通过依法开办宠物门诊、兽药房、饲料经营门店等实体以及开展人工授精、参与畜禽产品流通等方式增加收入。同时,鼓励内部职工集资兴办养殖示范场和经济合作组织,积极争取项目和政策投入,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动产业发展。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⒈制定党务、行政、业务和自身建设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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