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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六、市公用事业局

  (一)负责城市燃气(含管道)、供热(含管道)、公共交通、供水行业、污水处理、中水利用、道路照明及灯饰(亮化)等公用事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本行业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城市燃气(含管道)、供热(含管道)等公用事业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七、市园林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园林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园林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及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九、市政府国资委

  (一)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

  (二)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四)依法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五)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市农机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农业机械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拖拉机的安全监督工作;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一、市供销社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三)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四)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供销社系统化肥、农药、烟花爆竹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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