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服务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三十三、市人防办
(一)负责起草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四、市城乡规划局
(一)在组织编制本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地震、水利、人防、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将合理的意见完善到相关规划中,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对社会公示。
(二)严禁在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和石油、成品油、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及尾矿库溃坝危及范围内规划居民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构筑物。
(三)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五、市文物局
(一)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负责起草博物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博物馆落实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