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对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职业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五、市人口计生委
(一)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六、市审计局
负责对市政府投资企业、市管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资金和全市企业安全费用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七、市外侨办
负责全市侨务活动的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安全宣传和群众性涉外安全教育工作,会审我市有关安全方面的重要涉外报道稿件。
二十八、市体育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体育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体育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市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全市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全市体育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体育系统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市属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属地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旅游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及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监督执行粮油储存技术规范。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一、市政府法制办
适时将安全生产立法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监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三十二、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