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建筑施工(含建筑构筑物拆除,下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防范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四)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海事等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
(二)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校车营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监督公路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市水务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九、市农业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农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作物种子、渔业(渔船、渔机、网具)的许可;依法负责对作物种子、渔业(渔船、渔机、网具)、农药和有关化肥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