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国防科学工业、军工单位和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国防科学工业、军工单位和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四)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的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五)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七)依法参加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民族宗教局
(一)负责起草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宗教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市宗教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八、市公安局
(一)负责重大活动、大型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行政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监督检查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三)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四)负责民爆器材的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准购证;严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使用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许可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九、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