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州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州和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七)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组织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
(八)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建立县市级托养服务机构。县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建立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依托城乡福利院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