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10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全州31.9万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定期或临时救助;对一户多残、老养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消除农村残疾人无房和危房户。
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职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建立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担。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将白内障、肢体修复、畸形矫治、唇腭裂、精神病治疗、先天性甲低和苯丙酮尿症服药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基本需求。取消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