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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二)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资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西宁市建委对其负责业绩考核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业绩考核结论,记入《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手册》,并将考核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的基础上作出业绩考核结论,记入《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手册》,连同西宁市建委作出的业绩考核结论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业绩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内资质条件变化、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经营业绩等情况。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优良:

  (一)认真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能认真落实;

  (三)企业注册资本、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四)年度内完成的工程业绩处于同一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前列;

  (五)年度内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表彰;

  (六)业绩考核资料真实、完整,上报及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合格:

  (一)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市场行为规范;

  (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并能够落实;

  (三)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其他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四)年度内完成的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40%以上;

  (五)业绩考核资料真实、完整,上报及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不严格,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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