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规定的通知
(青建工〔2012〕296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对《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青建工〔2008〕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青建工〔2008〕36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办理。
西宁市建委负责在西宁地区注册并由其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初审工作。
第四条 每年度3月至6月对建筑业企业的上一年度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业绩考核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将《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表》(一式三份,考核表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下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手册》、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等业绩考核资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西宁地区注册并由西宁市建委负责业绩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将业绩考核资料报西宁市建委,其他建筑业企业将业绩考核资料报省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