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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快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快市内燃气输配体系和热力、电力等配套管线建设,确保电厂、锅炉房完成改造按期投产;加快燃气管线向郊区延伸覆盖,推动远郊区县清洁能源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以及中石油公司的沟通协调。

  一是争取天然气气源保障。协调中石油公司按期完成长输管线和储气库建设,落实2015年本市2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资源和分年度用气计划;

  二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气价、电价等政策支持;

  三是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按计划完成所属燃煤设施改造。

  (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一是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简化燃煤锅炉房审批手续,所有按原规模改造、无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由所属区县核准;市级财政负责全市燃煤锅炉房改造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平房煤改电和型煤替代的改造资金;延长煤改电居民享受峰谷试点电价政策的时间,由现在的22∶00至次日6∶00调整为21∶00至次日6∶00。

  二是引导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参与改造。燃煤电厂的改造资金由电力企业负责;燃煤锅炉房的改造由各权属单位负责;燃气、电力等专业化公司负责配套管线建设。

  三是建立清洁能源运行保障机制。鉴于天然气用量将大幅增长,全社会对天然气依存度进一步增强,能源运行成本也会增加,一方面对增加的运行成本通过价格疏导,逐步由社会承担;另一方面抓紧制定运行补贴机制,保障燃煤替代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清洁能源设施运行的安全协调机制。

  (三)建立系统完善的标准体系。

  一是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用能准入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实现清洁用能,降低能耗水平;

  二是执行更加严格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指导相关行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期间淘汰1200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三是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炭、天然气、油品等资源和能源设备的准入标准,实现源头控制;

  四是制定支持天然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的鼓励政策;

  五是定期发布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指导标准,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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