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快市内燃气输配体系和热力、电力等配套管线建设,确保电厂、锅炉房完成改造按期投产;加快燃气管线向郊区延伸覆盖,推动远郊区县清洁能源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以及中石油公司的沟通协调。
一是争取天然气气源保障。协调中石油公司按期完成长输管线和储气库建设,落实2015年本市2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资源和分年度用气计划;
二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气价、电价等政策支持;
三是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按计划完成所属燃煤设施改造。
(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一是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简化燃煤锅炉房审批手续,所有按原规模改造、无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由所属区县核准;市级财政负责全市燃煤锅炉房改造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平房煤改电和型煤替代的改造资金;延长煤改电居民享受峰谷试点电价政策的时间,由现在的22∶00至次日6∶00调整为21∶00至次日6∶00。
二是引导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参与改造。燃煤电厂的改造资金由电力企业负责;燃煤锅炉房的改造由各权属单位负责;燃气、电力等专业化公司负责配套管线建设。
三是建立清洁能源运行保障机制。鉴于天然气用量将大幅增长,全社会对天然气依存度进一步增强,能源运行成本也会增加,一方面对增加的运行成本通过价格疏导,逐步由社会承担;另一方面抓紧制定运行补贴机制,保障燃煤替代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清洁能源设施运行的安全协调机制。
(三)建立系统完善的标准体系。
一是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用能准入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实现清洁用能,降低能耗水平;
二是执行更加严格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指导相关行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期间淘汰1200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三是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炭、天然气、油品等资源和能源设备的准入标准,实现源头控制;
四是制定支持天然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的鼓励政策;
五是定期发布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指导标准,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