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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市、区县、社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督导管理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区(县)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由市级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或疾控中心内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落实结核病检测实验室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区县两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由公共卫生专项予以支付;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国家和市级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本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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