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地区(朝阳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加强学校肺结核疫情的监测与处置,按照本市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和疫情处置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作场所的肺结核疫情监测和处置。
(三)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
(四)加强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
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及新型疫苗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区县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及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结核病防治机构市级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结核病防治药物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