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
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疫情监测体系,提高结核病患者登记和报告工作质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区县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高危及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建立市、区(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其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北京老年医院和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作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一般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继续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抗结核治疗管理,将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防治工作。
逐步扩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提高耐药高危人群的耐药性检测率。加强耐药肺结核患者的早期发现,确保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和管理。各区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并对确诊的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或疾控中心内设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对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做好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县但仍在本市的结核病患者信息通报和交接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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