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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略)

  附件2:
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

  一、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

  (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参会的主要领导同志在会场前排中间就座,其他参会人员在其后排集中、整齐就座。

  (二)分会场悬挂会标,桌上不摆放本单位名签。会标采用红底白字,字体选用方正美黑简体;会标悬挂于会场后排上方,在画面中应尽量撑满。会标文字分两行排列,本单位名称应用标准简称。例如:北京市电视电话会议北京市电视电话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分会场东城分会场。

  (三)分会场按要求摆放参会领导和参会单位名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字体选用楷体。

  (四)分会场布置要简洁大方,桌面不摆放矿泉水,桌面和地面不摆放妨碍画面效果的花草等物品。

  二、分会场环境相关技术参考标准

  (一)室内环境。

  1、分会场应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适当的混响时间,室内声场达到最大扩散等条件。

  2、分会场应具备安静的环境,尽量控制外界噪声源,减少室内噪声,保证会场内噪声低于40分贝。

  3、分会场的护围装饰、桌椅布置、地毯等应保持统一色调,尽量做到简洁明亮、浅色为主。

  4、分会场窗帘应采用双层设计。一层为遮光布;另一层为与环境相协调的厚绒布,以驼色或米黄色为宜。

  5、分会场的系统控制室与会场之间距离不宜过远,可在两者间设观察窗,便于工作人员及时配合会议进程实施操作。

  6、电视机的位置:电视机应放置在相对于参会人员中心的位置,距离地面高度约1米;参会人员与电视机的距离约为屏幕高度的4至6倍;各参会人员到电视机的水平视角不大于60度。

  7、电视屏幕的大小根据参会人数、会议室大小等因素决定。

  (1)中小型会议室:建议采用46英寸或52英寸的液晶电视或等离子电视;

  (2)大型会议室:建议采用背投拼接或液晶拼接、等离子拼接等方式。

  8、摄像机的位置:摄像机应放置在参会人员的正前方,距离地面高度约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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