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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会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要及时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调整会场座位、桌签,保持会场整齐有序。

  第十六条 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会议承办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此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离开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参会人员由会议承办单位协调到就近会场继续参加会议。

第五章 技术保障

  第十七条 会议承办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应按照会议通知的系统调试时间组织各分会场责任单位调试系统,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的要求,积极配合系统调试,并做好会议期间的系统保障工作。如出现参会单位未参加系统调试的情况,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联系协调。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每周一的系统联调,各分会场责任人及技术保障人员需到会场配合主会场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如分会场正在召开本单位会议或因设备故障不能参加系统联调,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分会场进行1次系统检测,以保持系统的完好性。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年组织各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进行2次技术培训,提高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将新上岗的操作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各分会场应加强本地音频、视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终端设备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应参照《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设备管理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在本市设分会场时,各分会场依照此管理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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