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和主会场的技术保障,负责制定各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指导协调各分会场的系统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的组织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的办公室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为本单位分会场负责人,要会同技术保障等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保障工作。技术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的责任人,并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操作。
第三章 会务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报市领导批准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系统调试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在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与本单位会议会场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安排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室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分会场责任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到会议现场,会同技术保障部门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及开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工作一般应在会前半天完成。
第十三条 主会场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提供。分会场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市政府会议管理系统提供电子版,各分会场责任单位下载打印后分发给参会人员;没有接入会议管理系统的分会场,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制纸制材料并发给该分会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会议材料也可全部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制,并分发至各分会场。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会前5分钟至会议结束,主会场将轮流播放各分会场画面。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避免随意走动、交谈等现象发生,新闻摄影、摄像和会议服务等工作人员不得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摄像设备前穿行,避免进入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