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三)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工作,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秘书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主会场布置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前系统调试,指导分会场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