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建工[2010]220号)
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图纸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及时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