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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监测措施。
  1.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由各地政府和当地乡(镇)、村或厂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将任务落实到人,每次监测要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宁夏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并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防灾减灾。
  2.强化重点部位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3.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4.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完善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三)工程措施。
  对于致灾体规模较大的滑坡、崩塌以及泥石流灾害隐患,预防措施应以避让为主,对居民实施异地搬迁。对于规模较小或受威胁居民暂时无法搬迁的滑坡灾害隐患,要及时填埋、夯实坡体裂缝,在致灾体上方的适当位置开挖分水沟或设挡水墙,及时排除积水,尽量减少雨水沿坡体裂缝渗入,同时对其加强监测,根据监测资料预测滑坡的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当灾害前兆明显不可避免时,要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迅速搬迁撤离危险区村民。石嘴山矿区、宁东矿区、固原王洼矿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采空区塌陷,要在塌陷区外围修建截水旁引沟坝,防止洪水对矿井的侵袭,并分期分批搬迁塌陷区内的居民,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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