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切实加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服务站、加油站,严格限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载运危险化学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新建道路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
五、进一步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年度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超标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方案和监测计划,建立检查、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要积极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项目的资金来源,现有相关渠道要加大对列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突出重点,强化绩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九)完善环境监管体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涉及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入手,加强节水、综合水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建立统筹城乡与区域的饮用水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理顺区域管理体制,推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形成合力。
(二十)加强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要求,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编制并实施全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尽快达到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加快推进全区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形成快速反应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发生异常或污染事件时,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为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一)提高公众意识。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饮用水水源状况。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