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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十一)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达标情况,保护区内被取缔、停产、限期整治的排污企业名单,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力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实施。联合建立饮用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饮用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饮用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限期拆迁、关闭,清理保护区内的加油站,减少农业面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管,防止破坏水层结构和扩大地下水降落漏斗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十三)推进城镇污染控制。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在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的同时,加强现有管网系统改造,防止污水管网渗漏污染地下水。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体系建设,规范污泥处置系统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措施及渗滤液处理系统,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地下水。
  (十四)强化工业污染防治。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防范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地下水。工业固体废物应运至不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区域处理,控制工业危险废物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进行整治,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十五)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清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种植、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等行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有机农业,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切实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2015年,完成全区139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和35万生态移民用水安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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