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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五)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提高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设施基本完善,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率达到95%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
  (六)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各级政府要组织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排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要制定计划,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七)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影响地下水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禁止在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排污企业。坚决杜绝为开发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现象。
  (八)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快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地级城市要按照国家规定从2012年起增加监测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提高全指标监测达标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对水质变化进行预警,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到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
  (九)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管理制度,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执法监督,开展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按照饮水安全保障的要求,对一二级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严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按相关法规要求予以关停拆除,公开曝光。
  (十)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水源补给区安全隐患排查,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作为重点,建立风险源档案。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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