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宁政发〔2012〕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环保专项整治、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等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加速,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隐患开始显现,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能力和水源保护区建设亟待加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是人类生命之源和生存之本。我区是全国水资源匮乏的省区之一,饮用水水源地整体基础环境较差,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事关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居乐业,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目标的实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保护好饮用水,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明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工作
(三)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和评估是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和水质变化及管理情况的基础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方案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评估,并将年度评估结果和需要整改的情况报当地政府。要扩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将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纳入评估范围,到2015年将全区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纳入评估范围。
(四)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是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批复或需调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