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和提高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教财[2012]4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根据我市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寄午膳学生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用午餐而不住校寄宿的初中、小学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用午餐而不住校寄宿的初中、小学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即午餐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初中、小学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天4.5元提高到每生每天8元,其中: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9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13.5元。全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