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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个小类122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河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丘陵山区县补贴(国家统计局界定,详见附件3),其他地区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微耕机也可列入补贴范围。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整地机、花生收获机的申购需求。对水稻种植区补贴对象购置水稻插秧机尽可能应补尽补。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获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农业部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机局确定,定额补贴不得超过全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补贴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各地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要及时报省农机局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我省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要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农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时应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明确产品实际成交价并记录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祥见附件4)中,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农民出具实际成交价购机发票,实际成交价与产品补贴额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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