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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分工方案的通知


  九、保障措施

  (一)支持政策。

  1. 财税金融政策。争取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老区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在科学规划、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税费优惠。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林业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国税局分别负责。)

  2. 投资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财政性投资优先向老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争取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争取中央提高公路建设资金对国省干线公路改造的补助标准。支持老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争取中央加大地质勘查资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老区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3. 支持中南部地区生态搬迁。(自治区移民局负责。)

  4. 国土资源政策。争取国家实施差别化的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适度向老区倾斜。在严格保护林地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沙地等未利用土地。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5. 生态环境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争取国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六盘山区生态补偿力度。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行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煤炭、石油及矿业开采等企业大幅降低单位产能排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6. 社会支持。协助建立中央企业支持老区发展的长效机制,争取当地分支机构支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改善。争取东部地区对老区的帮扶,在产业发展、人口转移、劳动力培训等方面对老区给予支持。争取建立军队医院与老区医院对口援助机制,在技术支持、服务帮带、设备更新、医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直接帮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经济和信息化委、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民政厅分别负责。)

  (二)人才开发。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大力实施“塞上英才”工程、“国内引才312计划”和“海外引才百人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有关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吸引、培养、使用、评价人才的机制。依托自治区党校、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师范学院等院校和中石油、神华、华能等大型企业,以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为载体,积极培养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实行引进资金、项目与引进技术、人才相结合,充分利用外部人才资源。对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做好与中央“三边”人才支持计划的对接落实工作,协调做好中央、国际机关选派优秀干部和人才到我区交流任职或挂职锻炼,协调做好东中部地区和我区互派干部、人才挂职锻炼等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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