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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

  (6)公开信息。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7)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3、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对所辖区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确定、档案管理、审核报账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2)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及时通报查处情况。

  (3)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市级农机部门汇总各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周报送信息,每半月报送一次进度。按时间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4)按要求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考核。

  4、购机者

  (1)按购机补贴程序办理购机补贴资格申请。

  (2)按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供货单位购机。逾期没有购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机补贴资格。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4)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5)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或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6)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等部门检查。

  5、供货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经销商的管理规定。

  (2)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供货单位在经销场所张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3)与购机者自主商定价格并供货。及时提供补贴机具(不改变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及参数)供购机者选购。与购机者商定价格,出具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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