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购买1000元以下补贴机具可免)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
1、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实行县级结算。
2、各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核实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对补贴农户进行机具核实。确认无误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补贴核实表、资金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其有关材料,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生产企业。
4、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县级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补贴核实表和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直管县直接报送)。
四、工作职责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根据本县补贴资金计划,围绕当地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意见,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统筹推进农机化的平稳发展,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
(2)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做好政策宣传,将补贴政策、经销商名单、政策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地公布到乡镇。
(3)对供货单位报送的补贴结算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送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