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7.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五)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8.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六)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0.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累计发放“社保卡”达到400万张,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巩固完善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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