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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医改办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12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现提出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生态移民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40元以上。(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4.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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