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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原则,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和有关科研单位,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积极稳妥、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福州肺科医院为市级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要继续完善对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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