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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参加“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参加“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
(粤建精函〔2012〕4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广东精神”宣传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76号)、《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精神”宣传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粤委办发电〔2012〕77号),以及广东省委宣传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宣明电〔2012〕42号)等文件精神,在宣传“广东精神”(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上发挥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宣传“广东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凝心聚力、增强共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把“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努力把“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抓实做好

  各级市政、城管、园林、绿道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做好城乡户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按照“统一标识、安全环保、科学设置”的要求,切实做好重点区域(城市中轴线、主干道、繁华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公交、报刊亭、公园、广场)和二类区域(城市商业楼宇、商场、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公共体育场所、工业园区、工厂、绿道、高速公路、建筑工地围挡)的公益宣传、常设景观、绿化景观的布置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推动“广东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加强联系,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担负有市政、城管、园林、绿道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本单位开展“广东精神”社会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肯定和好评的一些具体做法、经验,于8月15日前通过传真(020-83133602)或邮箱83133628@163.com报送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以便汇总报省委有关部门,体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能部门在宣传和实践“广东精神”工作方面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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