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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优化供销社企业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打造以企业集团为带动的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供销社企业群体。对为农服务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一)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加强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协调自律、行业培训教育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继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联社应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的监督和协调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建设,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十三)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首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关闭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欠缴问题。

  (十四)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规划、土地、建设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市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用地,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商务部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城乡市场。农业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区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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