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监理政策法规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性质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1、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冀建市[2011]552号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监理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合理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群体项目,每个项目监理机构监管工程的规模不得超过12万平方米。
2、全面落实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对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负第一监理责任。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一级监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机构的总监,工程需要连续施工的,总监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现场履职,其他时间,可以由总监代表代行职责,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
3、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由总监执行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资料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现场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抽样调查的数量要求。
4、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企业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但以下情况可以免责或减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监理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经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监理企业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监理单位可以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
5、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现场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全省监理信息监管系统将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人员到位到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强化进冀监理企业监管
(一)强化进冀备案管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进冀监理企业的备案监管,认真核对进冀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进冀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河北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