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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修订)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件1);
  (三)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车辆行驶证等);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
  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依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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