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活动区绿化以简洁实用为主,可选用耐踩踏的草坪。灌木不宜使用有毒或带刺植物,宜选择冠型优美的乔木作为中心广场的庇荫地。
五、杂物废弃物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 秸秆清理:
禁止秸秆就地焚烧和随意堆放,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资源化利用和能源化开发等多形式综合利用,加快农村秸秆还田补贴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推进秸秆还田、秸秆青贮饲料、秸秆生物反应、秸秆制煤、秸秆气化、秸秆制沼气、秸秆加工建材等技术应用。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整治:
推广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干清粪养殖模式。加快分散养殖畜禽粪便集中处置工程建设,加强分散养殖户的环境监控管理,严禁粪便变粪水的养殖模式。实施畜禽粪便生物堆肥、畜禽粪便生产饲料、畜禽粪便生产沼气等。
第二十五条 杂物堆放整治:
1、重点清除堆放在路边、河边、村边、田边、塘边、屋边的杂物。
2、杂物堆放整治可根据村庄自身情况,划定一些不影响村庄主要景观风貌、方便村民使用的房屋背街面或有绿化遮挡的区域,作为草垛及柴禾堆放点。严禁在主要道路沿线和村庄街道两侧、河道池塘周边、公共设施与活动场地附近等场所堆放柴草杂物。每户村民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禁止堆放区外选择最方便使用的地方堆放。
3、村民建设的剩余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砌于道路边或住宅周围。建设剩余建材宜分类清理,有使用价值的可集中堆放于村庄附近。
六、畜禽散养整治
第二十六条 集中养殖点设置:
散养畜禽应做到人畜分离,结合沼气池建设,改造分散的畜禽圈舍,确保环境卫生,合理集中布置养殖点,逐步实现畜禽集中圈养。畜禽房宜在村庄外建设,暂不能迁出村庄的畜禽房可通过绿化等手段进行隔离遮挡。
第二十七条 分散养殖管理:
暂不能实现集中饲养的,要根据庭院布局提出饲养与生活的合理功能划分指导,不得对村庄环境与卫生防疫带来不良影响。家庭散养畜禽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
七、村庄建筑风貌与特色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