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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3 、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保留和修复富有特色的石板路、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
  二、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二条 垃圾清理转运:
  1、要全面清理村内和村庄附近的积存垃圾、死角垃圾,清除河道、河沟、坑塘内多年积存的垃圾渣土,捡拾村庄周边的塑料布、塑料袋等。清理庭院垃圾,收集日常产生的垃圾。垃圾清理和收集后,宜按照系统衔接、因地制宜、分类减量、就近处理的原则,进行清运和集中处理。
  2、人口密度较高区域的村庄、交通沿线村庄、城郊村和旅游景点村,以及50个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试点县(市)范围内的帮扶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集中处理方式。远离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偏远山区的村庄,可在不影响饮用水源和村庄景观的村庄以外,选择垃圾填埋点。
  第十三条 垃圾收集:
  1、经济条件好的村庄,采用上门收集或配置密封垃圾箱(桶)等方式,使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扫、收集、转运,无暴露和积存垃圾。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源头减量。配置标准化的垃圾收集设施和专业化的保洁、收运队伍,实现保洁常态化。
  2、经济薄弱的村庄,根据村庄规模原则上每个村庄应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村庄景观。收集点周边应有适当宽度的硬质地,方便清洁、转运,利于垃圾的收集和车辆收运作业。垃圾收集点应与道路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周边有适当灌木遮挡,与周边农宅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也可考虑采用封闭式垃圾池的形式。
  三、排水与公厕
  第十四条 排放与收集:
  经济条件一般或欠发达地区近期可采用雨污不完全分流制或雨污合流制。已经采用雨污合流制的村庄,近阶段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只有生活污水且经济件较差的村庄可以收集后用于庭院农业。
  第十五条 排水管道系统:
  城镇周围的村庄,污水应纳入城镇排水管网。无条件纳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结合现有的排水设施,疏通整治并经常性清理排水沟渠,使排水通畅,不影响村庄环境卫生。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无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加盖的暗沟排水。
  雨水收集可根据各地实际,采用沟渠、管道收集或就地自然排放。雨水收集应充分利用地形以自流方式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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