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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经审定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九条 整治内容和目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现有村庄建筑、设施和路网框架的基础上,制定道路平整与亮化、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村庄环境绿化美化、农业废弃物整治、杂物堆放和畜禽散养整治、公共设施配置、村庄建筑风貌与特色整治等措施。村庄环境整治要避免大拆大建、平山填塘、砍树侵田,破坏历史风貌和村庄特色资源。要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通过各方全面参与,全面实施村庄环境整治。
  通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环境舒适优美、乡村特色鲜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目标。
  一、道路平整与亮化
  第十条 道路整治:
  1、清理占道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满足出行畅通的要求。
  2、道路范围内的各种杆、线、缆经整治要排列有序,站立整齐,保证安全、美观、节俭、实用。
  3、道路雨水应就近排入附近水体;道路周围无水体时,根据实际需要布置道路排水沟渠。
  4、道路绿化应朴实、经济、自然,以地方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可适当种植地被植物,以减少土壤裸露和交通污染,提高防护功能和绿化效果。
  5、村庄道路的建设应与村庄自然肌理相符合,道路的宽度、线型、路面等应与村庄的尺度相吻合。
  6、村庄道路照明可采用一侧布置或两侧交叉布置,尽量结合电线杆布置,在没有条件架设电线杆的位置,可结合建筑山墙布置。村庄主要道路设置路灯照明,灯距一般为40-60米,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庄推荐采用太阳能灯具。路灯杆高度不宜太高,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道路的路灯应当选用不同高度的路灯。改造和修复陈旧、破损的亮化设施,确保照明设施完好、达标。
  第十一条 路面材质:
  应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材质对道路进行整修:
  1、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针对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采用块石、混凝土砖等材质路面。
  2、经济条件达不到的村庄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选用卵石、石板、废旧砖、沙石等地方天然材料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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