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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2〕23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指导意见》(冀建组〔2012〕19号),做好帮扶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村容村貌的改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通过清理垃圾、杂物、残墙断壁、庭院,实现村庄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
  第三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的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符合当地村庄生活习惯和地方及民族特点,并与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
  第四条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其它村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审定

  第六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七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环境整治的意见。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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