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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强行政复议情况动态报告。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重要案情专报、情况分析报告等形式,对涉及制度建设的重大案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规范行政复议相关文书

  1、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2008]196号)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省直各部门已有上级部门行政复议文书文本规范的,可适用该文书文本。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及分析报告。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运用好“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按规定时限、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各级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贯彻《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青府法[2009]34号),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3个月内,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方案,切实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拓宽宣传渠道,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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