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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决,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情况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反馈。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规范行政复议督导工作

  1、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采取备案、抽查、接受投诉等方式,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本级行政复议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按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上报行政复议决定。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每2年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2、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凡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在本区域影响重大和申请人在5人以上、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3、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定期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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