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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4、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严格按法定时限提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三)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规范办案程序。各地区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按照“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的过程,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办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理;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按照省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青政[2011]18号)的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遵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中专家学者的优势,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部分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有案无人办、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等现实问题。

  5、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行政调解力度,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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