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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规范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3人。

  3、规范行政复议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4、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设备和办案用车。办案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设置相应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档案室。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1、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的地区(部门)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在接待室内或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行政复议接待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行政复议人员应按照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的要求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咨询者。

  2、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各级行政机关应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进行清理、修改,凡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均应纳入行政文书规范格式。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必须依法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先行受理,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应依法驳回其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应驳回,需转送的应及时转送,同时出具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等法律文书,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继续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引导当事人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努力做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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