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目标,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促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和体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力争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基本实现:机构人员健全,队伍素质过硬,制度措施得力,复议渠道畅通,案件审理透明,质量提升明显,硬件设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作用发挥突出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全面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同时,可设立旨在优化和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并能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的行政复议委员会。